
當我們談論“非婚生育”時,我們在談論什么?
近日,四川衛健委發布的《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修訂稿中,放寬了結婚為前提的生育登記限制。雖然衛健委強調“取消登記對象是否結婚的限制條件”是為了“將生育登記的重心轉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結果上來,回歸人口監測及生育服務本位”。
但是,這一修改引起了社會輿論的熱議。其中,這樣一種片面的觀點頗具代表性—— “取消登記對象是否結婚的限制”意味著鼓勵未婚生育。
一、“非婚生育”為何出現?
有關觀點準確與否先按下不表,“非婚生育”話題之所以引起關注,是因為在人們的常識中,生育行為和婚姻關系密不可分。按照世界各國的婚姻規范,歷史上男女一直以來都是先結婚,然后才會成為父母。如果男女未曾成婚就分娩子女,那么子女和父母往往肩負著污名、壓力與歧視(Davis &Friedman,2014)。早在20世紀初期的美國社會,不僅非婚生子的父親沒有子女的撫養權,非婚生育子女在法律上也被區別對待。直到20世紀80年代,美國以及歐洲大多數國家才普遍廢除了對非婚生育的父母或子女差異化對待的法律條款(Cherlin,2020:63)。
法律條款變化的背后,是“非婚生育”現象在西方社會的大量出現。在1950年的美國社會,不到4%的嬰兒在父母婚外出生,這一數字在30年后的1980年增加到六分之一(Cherlin,2020:68)。而到了2003年,美國全年新出生的嬰兒中有三分之一屬于非婚生育子女(Cherlin,2020:68)。最新的估計顯示,美國約有40%的新生嬰兒在父母婚外出生(Child Trends,2016)。在經濟與文化比較多元的國家,例如比利時、保加利亞、愛沙尼亞、法國、冰島、斯洛文尼亞、挪威和瑞典,其非婚生育比例普遍偏高,個別國家更是高達65%(冰島)(Haub,2013)。
為什么在上述國家地區中,非婚生育子女比例趨高?從人口學的角度看,非婚生育子女的占比由三個因素決定:已婚婦女的比例、已婚婦女的生育率以及未婚婦女的生育率。而半個世紀以來,世界工業化國家的結婚率普遍趨于下降,男女普通初婚年齡越來越高。在美國,2016年女性的結婚年齡中位數為27.4歲,高于1990年的23.9歲(Wildsmith,2018)。這也意味著女性最有可能生孩子的年齡階段,結婚的女性相對較少。同時,已婚婦女的生育率也趨于下降。另一方面,非婚生育子女的統計,還包括在未婚同居家庭中出生的子女。同居生活模式的出現與流行,間接抬高了未婚婦女的生育率。
未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指的是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共同養育孩子,但是不辦理法律意義上的結婚登記。近幾十年來,美國社會婚前同居的比例迅速攀升。在25-29歲的美國女性中,有過同居經歷的比例從1995年的49%上升到2011年-2013年間的73%(Smock,2020),而在1965~1974年間,這一比例不到10%(Smock,2000)。換言之,非婚生育子女的比例增加,更多是因未婚同居生育導致的。數據顯示,美國未婚同居母親生育的子女比例從1980-1984年間的6%上升到2010-2014年間的26%(Smock,2020)。2006-2010年間在未婚生育子女中,更有58%出生于未婚同居家庭(Wildsmith,2018)。同居的流行背后有許多復雜的原因,并在西方發達工業國家呈現族裔、教育、社會階層、代際上的差異(Smock,2020)。但確定的是,對于特定社會群體而言,同居不再是邁向婚姻前的墊腳石,而是開始作為婚姻制度本身的替代品。
同居與未婚生育現象與社會觀念的變化和女性地位的提高也有關系(Wildsmith,2018)。過去,由于可能面臨非婚生育的歧視與污名化,很多未婚先孕的母親奉子成婚。而今天許多國家,包括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社會輿論對待同居和未婚生育現象開始抱著更開放的態度,并尊重個人的婚姻與生育選擇;其次,隨著女性在社會中的角色和地位變化,婦女在經濟和社會上也變得相對更加獨立。在世界范圍內,女性在大學入學和畢業方面的人數現在都超過了男性。這賦予了女性即使離開了婚姻也能獨立撫養子女的經濟能力;最后,在個別發達工業國家中,充分的社會保障和福利體系為未婚生育的女性獨自照顧子女提供了兜底的社會功能。以德國2021年版的現行社會救助政策(Hartz IV)為例,針對符合救助標準的單親家庭,當局每月為單親人士提供更高的現金救助標準(約535美金),其子女的現金救助標準亦根據年齡階段而不同(339~428美金不等),并允許當事人就補助標準進行“一事一議”。
二、人類的婚姻制度在瓦解么?
“非婚生育”數字變化背后,體現的是現代社會婚育觀念和行為的急劇變遷。這引出了“非婚生育”熱議背后,人們真正關心的問題:人類的婚姻制度在瓦解嗎?針對美國非婚生育現象半個世紀內的飆升,美國社會學家安德魯·切林(Andrew Cherlin)提出了“婚姻去制度化”(The deinstitutionalization of marriage)的激進判斷。切林來看,雖然婚姻在象征層面依然很重要,但婚姻作為一種社會制度正在衰落(Cherlin,2020:62)。這里的“去制度化”指的是婚姻的社會規范性在弱化(Cherlin,2004:848)。簡單說,過去有關婚姻生活理所當然的認識和行為,包括婚前同居、婚前性行為、婚前生育、同性婚姻、離婚以及婚姻的必要性等等在內的禁忌或認知,如今已經開始受到人們的質疑。按照切林的判斷,隨著情感價值與自我認同愈發成為個體的核心需求,婚姻更像是個人的選擇而不是必需品(Cherlin,2004:853)。
切林的立論基于美國社會展開,并很快被不同學者用以分析其他社會的婚姻生活。美國社會學家戴慧思(Davis Deborah)和費雪若(Sara Friedman)認為,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大陸(內地和香港)與臺灣地區同樣出現了婚姻去制度化的轉變。晚婚、離婚、婚前性行為、婚前同居及其他現象在20世紀70年代都非常罕見,而今已成為人們茶余飯后的熱門談資。作者認為,改革開放以來,人們對于婚姻各種不同的應對方式,體現了中國社會中婚姻制度本身的根本性改變(Davis &Friedman,2014)。
不過,有關中國社會婚姻去制度化的論點也存在爭議。近來,學者李婷等人(2022)基于2021年一項具有全國代表性的中國大學生婚育觀調查數據發現,中國大學生的婚姻和生育觀念沒有明顯的去制度化,體現對婚育抱有期待:超過60%的大學生將婚姻作為人生選擇、超過80%的大學生期待兒女雙全;尤其是在非婚生育問題上,絕大多數的受訪者都將婚姻視為生養子女的必要條件,僅有6%的青年接納非婚生育,遠遠低于對不婚、丁克等其他非傳統婚育行為的接納程度。
有趣的是,切林近來發表的一篇文章重新審視了自己16年前的“婚姻去制度化”命題(Cherlin,2020)。在這篇文章中,作者重點考察了不同群體的婚姻去制度化程度,并發現存在明顯的族裔與階層差異。與白人群體(不包含西班牙裔美國人)相比,非洲裔美國人的非婚同居發生率更高;另一方面,擁有大學學位的美國人家庭生活更多以婚姻為中心;而對于那些教育程度較低的人(尤其是那些沒有上大學的美國人而言)而言,其結婚的可能性更小,非婚生育的可能性則更大,并且有著更高的親密關系(包括婚姻、同居關系)解體率。2010-2014年間,沒有大學學位的 40 歲以下女性的大部分生育(55%)發生在婚外,而擁有大學學位的同期女性中,這一比例只有12%。換言之,婚姻去制度化存在明顯的社會階層差異。對此,切林(Cherlin,2020:76)指出:“如果說婚姻去制度化命題適用于哪里,那么適用于這里(美國低社會階層)”(If the phrase “deinstitutionalization of marriage” fits anywhere, it is here)。不過,《美國社會學年鑒》近來發表的一篇評估美國人婚姻去制度化文章質疑了切林有關婚姻去制度化背后的階層差異解釋(Robbins et al ,2022),這也意味著有關婚姻去制度化的論點還需要更長遠地審視。
三、婚姻對兒童發展會帶來溢價么?
話說回來,人們對非婚生育最主要的憂慮,是非婚生育家庭中長大的孩子會不會面臨不良影響。一些研究發現,與已婚父母生育的子女相比,未婚女性生育的子女自出生起就存在一些健康劣勢:例如更輕的嬰兒體重、更高的早產風險與嬰兒夭折率;這種負面影響可能還作用于兒童的早期社會化階段:相比非婚父母子女,和已婚父母一起長大的兒童擁有更好的健康水平、認知能力與行為表現——而到了成年階段,相比未婚生育子女,已婚生育子女相對擁有更高的收入水平、就業率,更低的非婚生育率和犯罪率(Torche &Abufhele,2021)。這種因父母婚姻狀況不同造成的子女表現差異,社會學家總結為“婚姻溢價”(marriage premium)。這里的溢價指的是來自結婚的選擇性(例如門當戶對)和婚姻本身的積極影響。為何子女在健康、社會地位上的一系列指標會因父母的婚姻狀況有所差異?這里的機制可能是復雜的,近來有研究發現,婚姻制度可以改善婦女在妊娠期間的心理健康,為女性提供更多的工具與情感支持,減少女性在妊娠期間的不良生活習慣(如抽煙、喝酒等),并以此帶來更好的分娩結果(Torche &Abufhele,2021)。
不過,這些研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未婚生育的女性群體和已婚生育的女性群體之間本身存在一些不可觀測到的差異,僅僅控制諸如社會經濟地位這些可觀測的個體特征遠遠不夠,并可能造成對婚姻溢價效果的估計偏誤。此外,婚姻制度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個體婚姻的溢價效應可能還會受到宏觀環境的影響。試想一下,如果一個兒童/未婚媽媽在那些對“非婚生育”充滿污名化和歧視的地方長大/分娩,那么她/他們很可能面臨更多的挑戰。例如,有研究發現,在不同非婚生育率的歐洲國家中,個體婚姻狀況對嬰兒早產風險的影響程度就不盡相同(Zeitlin et al.,2002)。
近來,《美國社會學雜志》發表的一篇論文回應了以上研究不足,并發現婚姻不僅對早期嬰兒健康存在正向影響,這種溢價效應還受宏觀社會環境所影響?;谥抢?990-2016年的數據集,作者利用隨時間、跨地區和兄弟姐妹之間的差異,發現生育不止一胎的母親中,在未婚階段時生育的嬰兒健康狀況在各項指標上相對更差;另一方面,在智利當地非婚生育率偏高的地區中,非婚生育的嬰兒健康狀況劣勢相對不明顯(Torche &Abufhele,2021)。換言之,在那些對非婚生育污名化和歧視文化更嚴重的地方,個體非婚生育行為更可能造成對子女更負面的影響。此時,政策介入與社會支持顯得尤為必要。
四、回到中國現實:保障非婚生育子女及父母的應有權利
對于中國社會而言,由于20世紀50年代起實施一套嚴格的戶籍登記政策以及80年代前后開始實施的計劃生育政策,非婚生育并不常見。根據一些學者估計,內地非婚生育的估計值在1993年大約為5.6%(Davis &Friedman,2014)。不過考慮到瞞報現象和當時登記制度的滯后,這一數值可能低估。但與同期的香港的4.3%相比,該數值亦較為相近(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1991:4)。早期的非婚生育現象,主要包含了婚外超生、事實婚姻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的未婚先育行為。例如,筆者曾在廣東農村調查中越跨境婚姻現象時發現,大多數的越南籍女性在20世紀90年代間被拐賣到當地生兒育女。這種歷史遺留的、沒有在當地民政系統合法登記的中外事實婚姻關系并不被《新婚姻法》所承認。這樣一來,其子女則毫無疑問屬于“非婚生育”群體,并面臨公民身份待遇受損(上學、就醫、出行乃至入戶難)和污名化的困境。
早在2016年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就企圖通過“打補丁”的方式來解決非婚生育子女的落戶限制,在此之前更多依靠各地政策的靈活性以及普查后的補登記。但是也有學者指出,這一《意見》并沒有得到廣泛而有效地實施,而且該《意見》也沒有明確表示免除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的罰款(高碧葉,2019)。隨著2021年三孩政策的實施,主要針對計劃外生育罰款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也正式取消。各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也進行了對應地修訂。如果我們把本輪四川《管理辦法》修訂放在生育政策“松綁”和針對特定群體“打補丁”的譜系下理解,可以看到這種轉變并非對“非婚生育”的鼓勵,而是對既往不合時宜的限制性政策的修正,更是落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的應有之義。
此外,正如已有研究所揭示,非婚生育家庭中出生的兒童的確會面臨一些不利的影響,并可能貫穿其一生。尤其是,這種負面作用還會被特定的社會環境放大。而社會輿論的改善,主要依靠外生的政策干預與引導。對于政府而言,有必要為每一個愿意生育的父母,盡可能提供生育的友好配套支持措施,保障非婚生育嬰兒與其父母(尤其是單親媽媽)的應有權利。
作為個人,我們也有必要“將心比心”去同情與理解“非婚生育”現象背后的特殊性與復雜性,并減少可能造成對非婚生育子女及其父母的歧視行為。畢竟,我們可以從每一個出生的嗷嗷待哺的嬰兒中,看到也曾童年的自己——他/她們不僅是父母的瑰寶,也將是國家的棟梁與人類社會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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